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
审工作的通知
粤人社发〔2018〕86号
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(人力资源)局,有关单位:
根据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
施意见》(粤办发〔2017〕52 号)及有关政策规定,现就做好 2018
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与评审时间
(一)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 8 月至 10 月,
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。
(二)各级评委会于 10 月份开始评审,原则上 12 月 31 日前完
成。
二、申报评审条件
(一)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
技术资格条件执行。
(二)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,成绩仅
作为参考条件。确需评价外语、计算机能力水平的,由评委会自主
确定,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。对粤东西
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,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
力条件不作要求。
(三)继续教育条件按照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》
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,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、2016年、2017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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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。
(四)在职称评审工作中,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
学历人员同等对待,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,预
备技师(技师)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。
三、申报途径和材料
(一)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,按规定程序报送
评委会。
(二)对于非公有制组织、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,省、市、
县(区)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,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
推荐、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;自由职业专业技
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
会。
(三)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,对照国家、省的职
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,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。同
时,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
管部门(档案保管部门)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。
(四)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,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《广
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》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。
(五)评审相关表格在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》
表格下载栏目下载,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》通过系统自动生成。
不再使用原广东省人事厅制作的表格。
四、审核要求
(一)单位审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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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完
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,应
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。
2.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,特别是《高(中)级专业技术资
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》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,在单位
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。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
会议室等公共场所,以供查验。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。
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(职称)管理部门负责。经查实存在弄虚
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;对
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,应如实注明,评审材料先行报送,待核
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。
3. 公示结束后,由单位人事部门在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
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》和《高(中)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
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》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,作为申报材料
一并报送。
(二)主管部门、人社部门复核。
各级主管部门、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,明确审查
责任人,落实审核责任。建立诚信档案制度,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
人、单位列入失信档案,作为今后申报、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(三)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。
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、
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,应及时
按原报送渠道退回,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。凡有以下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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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一的,不予受理:
1. 不符合评审条件。
2.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。
3. 不符合填写规范。
4. 不按规定时间、程序报送材料。
5.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。
6.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。
五、评审组织要求
(一)评委会组建。
1. 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组织。为贯彻
落实职称改革业内专家评价规定,提升评价质量,广东省高级工程
师(教授级)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工程系列各专业正高级职称评
审工作,分解由省级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。水利水
电、机电、标准化计量质量、测绘国土、环境保护、电力、地质勘
查、冶金、轻工、食品、广播电影电视、石油化工、纺织、海洋与
渔业、铁路、电子技术、爆破等各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负责本专业
正高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评审工作,评委会名称统一调整为“广东省
工程系列 xxx 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”。广东省高级工程师(教
授级)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应予以撤销。
2. 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相关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组织。“广东
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”调整为“广东省突出贡
献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”,评委会办公室调整为省科学院人力资源
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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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”调整为“广东省经
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”,负责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
点及高级经济师(广州、深圳地区除外)职称评审工作。
“广东省艺术设计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”调整为“广东省
工艺美术系列艺术设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”,负责开展艺术
设计正高级及以下层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。
“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”调整为“广东省会
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”,负责开展全省除广州、深圳市以外
的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。“广州市高级会计师
资格评审委员会”调整为“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”,
负责开展广州市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。“广东省高
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”调整为“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
评审委员会”,负责开展深圳市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
审。
(二)评委库管理。
1.各评委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
定,及时调整评审委员,并报相应人社部门备案。
2.相关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办公室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
定,做好评审委员专家库的补充完善,首次评审可以吸纳相近专业具
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委会委员。
(三)评委会评审和公示。
各评委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
作。要创新评价方式,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,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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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提高评审质量。要按照有关规定,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
公示工作,评后公示期为 7 至 15 天。
六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
(一)各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 1 个月内,向
相应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。高校、自
主评审试点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,报人社部门
备案。
(二)推行电子职称证书。我省 2018 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,
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,不再发放纸质证书。专业技术人
才可登录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》自行下载打印本人
纸质证书。
七、纪律要求
(一)严肃评审纪律。
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相关政策要求,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、
本单位申报工作,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。评委会
和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,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,
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,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,严格评
审程序和评审纪律,确保评审质量。
根据中央关于 “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评审专业技术职称”
规定和要求,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,不得“突击评审”,可以继续
进行正常评审。
(二)加强监督管理。
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,实行评审中巡查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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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、倒查。评委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、标
准公开、程序公开、结果公开,加大社会监督力度,畅通职称投诉
举报渠道,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
真进行核查、及时报告核查结果,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
监督。
高校和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服务管理由所属
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负责服务监管。
(三)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。
对职称申报、推荐、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“谁审核,谁签名;
谁签名,谁负责”的管理责任制,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。各级
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、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,或违反评审程
序和规定,随意降低评价标准,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、不能确
保评审质量的,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。
八、有关要求
(一)广州、深圳市人社局要汇总整理本地区今年组建的正高
级职称评委会情况,包括评委会名称、评委库组成、评审专业、评
审范围和联系方式等,填写《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》,于 8
月 1 日前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。
(二)省直相关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办公室要根据调整后的评委
会相关情况,填写《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》,于 8 月 1 日
前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,汇总后在我厅门户网站向社
会公布。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要在 8 月 15 日前在门户网站向社会
公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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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设置的非公人才职
称申报点相关情况,填写《广东省职称申报点一览表》,于 8 月 1
日前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,于 8 月 15 日前在门户网站向
社会公布。
(四)省人社厅负责的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核实
颁发资格证工作从今年起调整为人员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社
部门负责。
本通知未尽事宜,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。如
遇重大政策调整,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。